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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和泰润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和泰润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庆和泰润佳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45777K)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2019年末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信息。

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存在错误

2020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使用个人银行卡收付款,相关收入费用未记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有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规范运作,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内部问责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该报告应由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你公司公章。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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