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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徐冬冬、蒋玉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5号

(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徐冬冬、蒋玉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5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徐冬冬、蒋玉龙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冬冬、蒋玉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经查,立信所审计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立信所关注到联泰环保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关联方资金占用,但未将其他应收款相关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不足。一是立信所在进行其他应收款凭证测试程序时,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验证商业合理性。二是立信所在发现管理层未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就通过第三方企业将资金划转至关联方、资金回款周期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未对同一年度公司其他大额资金往来保持充分职业怀疑,未考虑管理层诚信程度的变化,其设计和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徐冬冬、蒋玉龙作为联泰环保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徐冬冬、蒋玉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3月12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稽查局、法治司、会计司;上海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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