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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22号

(原标题:关于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2号

关于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17日审议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4年10月16日,你公司公告称,前期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余额1.56亿元已到期,公司因流动性紧张,无法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期,我局已督促你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归还此前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2025年1月24日,你公司已归还0.46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但仍未全额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将此前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全额归还,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方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3月12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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