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夏兰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夏兰艳:
经查,你在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相关材料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