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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7 号

关于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赵中舟、宋春芳: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中舟所持有公司的

17,299,056 股股份于 2024 年 7 月 8 日被河南省洛阳市孟津

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补充披露。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事项,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赵中舟未能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中舟、董事会秘书宋春芳未能勤

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中舟、宋春芳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赵中舟、宋

春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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