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8 号 关于对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峰、皮朝云: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峰所持有公司的36,899,000 股股份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补充披露。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峰未能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 -1-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峰、董事会秘书皮朝云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峰、皮朝云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王峰、皮朝云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3 月 12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