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8 号

关于对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峰、皮朝云: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峰所持有公司的

36,899,000 股股份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补充

披露。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事项,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峰未能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

-1-

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峰、董事会秘书皮朝云未能勤勉尽

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峰、皮朝云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王峰、皮朝云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3 月 12 日

-2-

-3-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