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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无为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湖北无为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湖北无为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营销推广存在夸大及误导性表述、风险控制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每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和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或消除,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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