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铭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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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徐铭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铭崎:我局对台州沃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提供、报送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基金投资经理等信息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给外部人员,报送、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实际履职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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