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金芬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金芬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23 号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金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金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日使用募集资金 7300 万元购买恒丰银行 7 天通知存款(到期可滚动续存),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金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3 月 1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