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尤飞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尤飞锋:
经查,你作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峰超纤”或“公司”)董事长,你的母亲夏秀兰在2024年5月16日至10月11日期间存在买入华峰超纤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其中,2024年5月16日至9月30日期间合计买入82,700股华峰超纤股票,合计买入金额为336,316元;2024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间,合计卖出134,900股华峰超纤股票,卖出金额为1,186,654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