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泽: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在齐盛期货宁波分公司任职期间,参与配资活动并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第一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