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市川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3号))
哈尔滨市川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及时更新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及时更新出资人信息;二是公司专职人员仅3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