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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刚、金陶陶、王庆波: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非募投项目支出,已于当年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刚、时任董事会秘书金陶陶、财务总监王庆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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