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红萍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张红萍:
经查,海南汇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汇晟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三、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海南汇晟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海南汇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