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渤海证券北京广顺北大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未按内部制度对员工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进行追责,反映出你营业部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合规有效性不足,存在合规风险隐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条、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六条(四)项、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