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收入及成本跨期
你公司海外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执行不一致,有关验收信息获取不及时,导致部分收入及成本跨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收入核算未合理考虑销售退回影响
你公司某子公司受业务模式等因素影响,每年均有客户要求退货,但核算收入时未合理考虑销售退回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规范
你公司关于收购子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形成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及后续转回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部分成本与费用混同
你公司将部分售后维修业务对应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不审慎
你公司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相关业务预测缺乏依据,预测数据与实际差异较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合同签署及销售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规范运作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核算水平,确保收入、成本及各类资产减值计提等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