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祖敏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胡祖敏、汪大维、魏洪海、唐晓琳:
经查,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3号)。
公司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胡祖敏,时任董事长汪大维,总经理魏洪海,财务总监唐晓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祖敏、汪大维、魏洪海、唐晓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