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李树朋、董长江、田亮、胡海华、贾开潜、盛卫宁、徐树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李树朋、董长江、田亮、胡海华、贾开潜、盛卫宁、徐树林:
经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发生多起诉讼、仲裁案件,在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李树朋作为时任董事长,董长江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田亮作为时任代行董事长职责人员、总经理,贾开潜作为时任总经理,盛卫宁、徐树林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分别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