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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6 号

关于对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令改正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增云、蔡立斌、马迅:

经查,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9 月期间,河南酒便利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便利或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实际控制人余增云占用挂牌公司公司资金,且占用资金尚未全部

归还;实际控制人余增云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全资控股茅礼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茅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 2024 年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

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能完整披

露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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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酒便利实际控制人余增云、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立斌、时任财

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马迅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及余增云、蔡立斌、马迅实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及时督促相关人员归还

占用款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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