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季千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4号)
季千雅:
经查,你于2024年5月17日起担任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造)独立董事,你母亲李萍于2025年1月16日买入东方智造股票1,000股,买入成交金额4,930元;2025年1月17日卖出东方智造股票1,000股,卖出成交金额5,190元。李萍已将股票交易收益260元上交东方智造。
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汲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