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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

你公司2022年度测算梨树资产减值时使用的部分关键假设参数不合理,未充分评估梨树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2022年度梨树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财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是发货及签收管理不规范。个别发货单及签收单存在涂改痕迹,个别发货单编号不连续。二是客户信用审批不规范。评审客户赊销额度时未明确授信期间及审批日期,个别客户信用评审未按你公司制度规定履行集体审批程序。三是你公司在甘肃武威地区、澳大利亚等地建立葡萄种植基地,但你公司未建立生产性生物资产管理相关内控制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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