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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

经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测算梨树资产减值时使用的部分关键假设参数不合理,未充分评估梨树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2022年度梨树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黄祖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孙砚田作为公司总经理、郑琳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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