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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朴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7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朴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7号

关于对广东朴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朴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三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文件;四是未制定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未制定基金产品等级具体划分方法;五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月27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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