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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起,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拒不配合监管及检查、调查工作

在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与调查过程中,你公司不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资料,你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不按我局要求配合检查与调查工作,严重影响监管工作开展、严重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大额预付账款与存货列示不正确

你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预付账款8.97亿元,其中你公司子公司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账面确认了对福建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预付款8.12亿元。经查,A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并未收到过你公司预付的任何款项。

你公司2023年年报将上述列示预付给A公司的8.12亿元预付款转列为存货,经查,相关凭证无任何原始单据,无进项税发票、入库单、运输单,你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单据证明上述存货真实存在。

(二)虚增营业收入

1.你公司2022年确认短信发送业务收入,经查,部分业务没有商业实质,相关业务存在资金闭环、业务闭环以及在你子公司之间进行重复购销的情况,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2.你公司2022年至2023年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经查,开展业务过程中你公司实质为代理人身份,相关业务收入应当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你公司以总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报与2023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确认“云计算服务”业务收入,经查,相关项目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均未开工或验收,但你公司即已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经查,你公司(包含子公司)因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累计金额超过3亿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中,你公司存在不配合监管检查调查工作、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与调查工作,责令你公司及时修正并披露相关年度报告、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虚假记载情况进行更正并披露相关报告,同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相关规定,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含的更正后的定期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并经我局确认无异议。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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