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生华、徐敏、范跃锋: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至今实际开展外汇掉期和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从事上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生华、董事会秘书徐敏、财务负责人兼时任董事会秘书范跃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违规情形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