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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根据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载明的事实,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华微资金余额为149,067.8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ST华微、上海鹏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华微应积极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海鹏盛应切实履行归还义务,按时归还占用ST华微的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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