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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乾乘、肖建波:

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本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857.69万元。经查,你公司在进行存货减值测试中确定房地产可变现净值时,未对预估车位销售单价、预计资本化利息获取充分证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富乾乘、财务总监肖建波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富乾乘、肖建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方式补充完善房地产存货减值测试相关佐证依据,对预估车位销售单价、预计资本化利息进行重新测算,进一步判断存货减值是否准确,并进行相应处理。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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