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鼎之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鼎之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方面的记录,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