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博孚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阳阳、蔡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博孚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阳阳、蔡强:
经查,厦门博孚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孚利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何阳阳作为博孚利时任总经理,蔡强作为公司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能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博孚利、何阳阳和蔡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公司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