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1 号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2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对于网络域名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你公司对于部分存在免租期的产业园租赁业务,对租赁的免租期在所属租赁合同的第一个租赁年度内进行摊销,而不是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摊销,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四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 2023 年年报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会计科 1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和第 5.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和第 4.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2 月 1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