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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因被强制平仓拟减持不超过1,000万股海伦哲股份,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你公司持有海伦哲股份10,301,300股被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占海伦哲总股本的0.98%;2022年6月1日,海伦哲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因被强制平仓拟减持不超过1,600万股股份,2022年5月30日至6月8日期间,你公司持有海伦哲股份4,007,908股被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占海伦哲总股本的0.39%。

你公司作为海伦哲持股5%以上股东,前述两次被强制平仓减持海伦哲股份的行为存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和首次卖出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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