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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苏原:

经查,你公司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商誉减值测算时使用的基础数据不准确,二是公司对收益法下未来销售收入预测不审慎,业绩预测数据依据不充分。以上行为导致你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的商誉减值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苏原未勤勉履职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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