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号)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部分从业人员注销登记不及时。二是个别人员存在违规兼职情况。三是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监控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