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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峰、李智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峰、李智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峰、李智勇:

经查,你们在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合并过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综合判断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是否恰当。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函证样本未函证,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部分函证样本未回函,会计师未在底稿中说明跟进情况。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业务未取得正式合同,未取得装修工程验收相关材料。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是审计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会计师在使用审计抽样时,未对选取的项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是会计师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未披露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峰、李智勇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黄峰、李智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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