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9 号──────────────────────── 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五洲新春,A 股证券代码:603667; 彭耀辉,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1- 经查明,2024 年 11 月 5 日,投资者在上证 e 互动向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问称,公司曾提到过其灵巧手、滚柱丝杠等用于人形机器人的产品于 2024 年上半年已实现小批量销售,请公司就目前相关产品的验证及销售进度情况进行说明。2024 年 11 月 29 日盘后,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就该提问回复称,公司目前已具备完整的丝杠产品的设备产线及生产能力,具体进展情况参照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回复发布后,公司股价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涨停。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多次监管督促,公司才陆续披露《澄清公告》 《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等公告称,2024 年至今,公司相关丝杠产品累计开票收入约为含税金额 680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全年营业收入的 0.22%,占比非常小,对公司业绩不形成影响。目前,公司暂作为二级供应商向杭州某公司提供内螺纹磨工艺之前的丝杠半成品为主,尚不能确定该杭州公司下游客户。 另经查明,公司股价自 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9日连续 6 个交易日涨停,期间 2 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在机器人等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相关信息的发布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回答投资者提出的公司产品与机器人相关问题,未充 -2-分完整揭示丝杠产品对业绩不形成影响、最终客户无法确定、以提供半成品为主等风险,经多次监管督促后才披露相关澄清及风险提示公告,期间公司股价连续涨停并 2 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5.3 条、第 7.5.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彭耀辉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做好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一是其没有蹭热点的主观意图或动机,回复内容未提及“灵巧手”“人形机器人”等敏感词汇;二是回复当天人形机器人板块活跃,且相关期间人形机器人板块涨幅较大;三是公司一贯重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股价异动后已经及时发布公告降低市场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第一,丝杠设备与“灵巧手”“人形机 -3-器人”等热点词汇高度相关,在此情况下,公司模糊回复已具备完整的丝杠产品的设备产线及生产能力,未充分完整揭示丝杠产品对业绩不形成影响、最终客户无法确定、以提供半成品为主等风险,经多次监管督促才逐步明确提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所称无主观意图、未提及敏感词汇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第二,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披露澄清公告等情况,但不足以减轻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彭耀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4-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6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