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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冬瓜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冬瓜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冬瓜中小微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时存在以下情形:

一、公司现有制度未涵盖募、投、管、退各环节;

二、未建立有效的档案管理机制,未按要求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三、未按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严格开展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确认等投资者适当性工作;

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存在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行为;

五、未真实、准确、完整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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