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中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中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时存在以下情形:
一、公司现有制度未涵盖募、投、管、退各环节,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等机制;
二、未按要求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三、未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四、未真实、准确、完整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
五、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其他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