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盛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盛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内部管理有效性不足,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
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在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宣传销售、适当性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做好信息披露、基金退出和投资者沟通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