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峻:
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你作为国信证券分支机构证券经纪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承诺收益等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