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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贺宪宁、李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贺宪宁、李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贺宪宁、李云彬:

经查,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度商誉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

公司在2022年末对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盈利预测时,未考虑历史实际检测量与当地汽车年保有量趋势间的差异,以及新出台的机动车检测政策对未来检测量的影响,相关盈利预测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编制2023年度业绩预告过程中,一是未及时关注地方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的政策规定,部分收入确认不谨慎;二是部分业务未取得客户最终验收即确认收入,相关依据不充分;三是未充分考虑机动车检测政策变化、市场竞争对子公司及联营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子公司2023年实际经营情况,相关商誉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

上述情形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业绩预告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宪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云彬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贺宪宁、李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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