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向春、郝广利、禹万明、张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向春、郝广利、禹万明、张志敏: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进展
2021年11月20日,你公司披露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锐恒”)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2022年3月9日,鑫锐恒竞拍取得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建设用地。2022年6月13日,你公司披露前述投资项目取得环评批复,能评、安评、初步设计等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你公司提供说明认为,三宗项目用地完成合宗后启动项目报规报建,土地合宗是投资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2022年9月5日,鑫锐恒向德阳—阿坝生态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将三宗土地合宗为一宗土地。你公司不晚于向管委会申请将三宗土地合宗时,已经知悉土地合宗未完成前投资项目停滞,但投资进展迟至2023年4月14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二、商誉资产组情况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了商誉所在资产组,具体包括河南万贯资产组商誉、聚恒益资产组商誉及可回收金额的具体确认方法,但未披露商誉所属资产组的构成,也未说明资产组是否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上述情形违反《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向春,总经理郝广利,时任董事会秘书禹万明,财务总监张志敏,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李向春、郝广利对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禹万明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志敏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尽责勤勉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