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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王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王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王敏:

经查,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按要求披露等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第三十八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交易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和《披露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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