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1 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孙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孙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8 号)及本所查明,你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 3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前述期限届满后,你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迟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7.7.3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13 条的规定。 1 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孙喆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4.3.1 条、4.3.5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1.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2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