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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11月9日和12月27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涉及金额17,160.3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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