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谢显、董优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2 号──────────────────────── 关于对谢显、董优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谢 显,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董优群,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8 号、沪〔2024〕39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1-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或者公司)股东谢显、董优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短线交易 1.谢显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38 号)认定的事实,谢显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谢某 1、夏某、茅某静、冯某、乐某妹、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共计 8 个主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谢显账户组)。截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收盘,谢显账户组累计持有公司股票比例为 4.78%。2021 年 3 月 30 日,谢显在控制冯某账户买入3,100 股之后首次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后,谢显控制前述账户组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期间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 6,575,771 股,买入金额 4,266.46万元;累计卖出 2,075,871 股,卖出金额 1,498.89 万元。 2.董优群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39 号)认定的事实,董优群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唐某盛、曹某红、俞某辉、张某鹦、孙某慧等共计 6 个主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董优群账户组)。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收盘,董优群账户组及其配偶励某能累计持有公司股票比例为 4.95%。2021 年 4 月 9 日,董优群控制其本人账户买入 20,000 股之后首次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此后,董优群控制前述账户组、励某能控制本人账户于 2021 年4 月 9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期间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期间二人累 计 买 入 6,022,647 股 , 买 入 金 额 3,919.01 万 元 , 累 计 卖 出3,229,601 股,卖出金额 2,217.64 万元。 (二)违规减持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2 日,谢显因涉嫌丰华股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2024 年 11月 6 日,上海证监局对谢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谢显在被立案至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票。经核查,谢显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期间,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共卖出 638,6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谢显、董优群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涉及股份和交易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同时,谢显在被立案至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后 6 个月内,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3-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7 条、第 3.1.8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4.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谢显、董优群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6.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显、董优群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4-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2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