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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1-23 16: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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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3 号

────────────────────────

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时,

A 股证券代码:603377。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1-

决定书》(〔2024〕2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

(〔2024〕304 号)

(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

的事实,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及其关联方通过融资租赁、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 2024 年 11 月底,占用

余额约为 2.20 亿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情况。

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

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种幻影)由公司控

股股东东方投资实际控制,依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等规定,千种幻影与东方投资构成关

联关系,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022 年,徐雄安排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

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向千种幻影采购 VR 模拟器。就上述事项,公司及虚拟现实与千

种幻影签订了担保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上市公司的租赁收入

及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租金,由千种幻影代

-2-

为支付,后于 2023 年 5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 VR 模拟器全

部交付之前,由千种幻影垫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无偿承担利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千种幻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

设备,公司及虚拟现实就案涉设备未取得租赁收入或现金流入,

应由千种幻影支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承担利息,但实际由公司及虚

拟现实代为支付,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公司和虚拟现实为千种幻影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

合计 127,770,427.85 元。

2.公司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

关联交易

2023 年 , 千 种 幻 影 对 公 司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发 生 额 为

127,770,427.8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0%。根

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

项等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

定及时披露。

3.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 , 千 种 幻 影 对 公 司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发 生 额 为

127,770,427.8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23%。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

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

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

-3-

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导致其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其租用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相关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亦未及时披露与北京桐隆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隆汽车)的关联交易。

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法人情况

东方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徐雄时为公司及东方投资实际控

制人。桐隆汽车由东方投资实际控制。依据相关规定,桐隆汽车

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公司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汽车销售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向桐隆汽车采购新能源

汽车。2021 年 12 月 24 日,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

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200,212,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8.25%。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

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公司及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

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428,941,000 元,

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7.68%。

-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年报准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 2021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 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租赁事项会计处理错误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针对相关租赁事项,公司未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内作会计处理。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问题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相关员工持股计划未有员

工明确认购份额,与前期公司披露的《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对于上述相关违规行为,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当,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还存在未按规定披

露关联交易,租赁事项会计处理错误,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问题等

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5-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1 条、第 6.6.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其他

有关责任人将依规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6-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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