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苍南国投清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水木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苍南国投清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水木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3年3月8日,一致行动人苍南国投清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投清创)、杭州水木丰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木丰华)分别卖出浙江码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0万股、100万股,合计持股比例由26.32%变动为22.41%,未在触发权益变动披露要求后及时公告并暂停交易。2024年9月9日,国投清创、水木丰华就上述交易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