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黄元华、万金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元华、万金花:
经查,你们在湖南快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传媒)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CAC证审字〔2024〕0055号)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未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流程,未了解销售与收款内控循环以外的其他内控循环,也未执行其他内控循环的穿行测试。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并做出必要的审计调整
公司部分按时段法核算的收入未完全按照履约进度确认,部分成本费用的核算不及时。你们未充分关注和评价上述情形,未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执行期后截止测试,未就收入细节测试中发现的跨期错报作出必要的审计调整。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存货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重要艺术品存货执行减值测试时仅依据网络介绍和公司出具的说明,未获取期末市场成交价格或鉴定价值等证据,减值测试程序不严谨。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个别亲往函证工作记录中的前往日期与询证函上签字日期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执行部分银行存款的期后截止测试。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作为快乐传媒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CAC证审字〔2024〕0055号)的签字会计师,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