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盛达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盛达期货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对部分自然人客户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存在尽职调查和准入评估不充分、后续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切实保证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你公司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