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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方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方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曙光:

经查,宁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4年以来持续存在股权代持行为,公司直至2024年9月才予披露代持股份事项。

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挂牌以来,股权未明晰且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方曙光参与相关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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